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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 解 须 知

来源: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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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参与调解双方必须遵守调解规则,遵守调解庭秩序,尊重双方当事人。

二、当事人双方均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。

三、调解室内不得喧哗、吵闹、吸烟。

四、双方当事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在调解员的许可下进行,并请注意语言文明,不得辱骂、诋毁对方当事人。

五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录音录像。

六、除申请人、被申请人、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,调解过程中其他人员不得无故进入调解室,不得阻挠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
七、调解开始后,如遇双方当事人情绪异常,调解庭有权终止调解。

八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由调解委员会出具《调解协议书》,该协议一式三份,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各执一份,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。

九、如果调解不成功,不影响当事人重新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但本会的调解意见不能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。

十、调解结束后,当事双方签署调解笔录作为情况记录,调解笔录由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入卷保存,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印留存。

十一、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,敬请申请双方遵守以上调解工作须知并签字确认。